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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点击次数:1306  发布日期:2017-03-15  【打印此页】  【关闭
声环境质量标准
概述:
 (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 LA
表示,单位 dB(A)。
3.2
等效连续 A 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 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
表示(简写为 Leq),单位 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 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 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 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 Ld
表示,单位 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 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 Ln
表示,单位 dB(A)。
3.4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 (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 A 声级最大值,用 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 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 A 声级的最小值,用 LN表示,单位为 dB(A)。最常用的是 L10、L50和 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 10%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 50%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 90%的时间 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 LN也表示有 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城市 city、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8乡村 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
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9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指铁路 (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 A。
3.10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1突发噪声 burst noise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B.1 监测目的
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B.2 定点监测法
B.2.1 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 1 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
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 0、1、2、3 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
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 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 4 类
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 24 h 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
Leq、Ld、Ln和最大声级 Lmax。用于噪声分析目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2.2 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测量结果独立评价,以昼间等效声级 Ld和夜间等效声级 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B.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
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
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B.3 普查监测法
B.3.1 0 ~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
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 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 (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内,每次
每个测点测量 10 min 的等效声级 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1.2 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 10 min 的等效声级 Leq
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
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
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B .3.2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2.1 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
典型路段 (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 4 类区边界上 (指 4 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
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指 4 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 1 个测点进行噪声
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
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 Leq
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
市轨道交通线路 (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Lmax
,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 1 h 值,若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 20 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 20 min 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2.2 监测结果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
干线两侧 4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按
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
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
定义A.1 铁路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
A.2 高速公路
根据 JTG B01,定义如下: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 000 ~ 55 000 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45 000 ~ 80 000 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60 000 ~ 100 000辆。
A.3 一级公路
根据 JTG B01,定义如下: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15 000 ~ 30 000 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 000 ~ 55 000 辆。
A.4 二级公路
根据 JTG B01,定义如下: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5 000 ~ 15 000 辆。
A.5 城市快速路
根据 GB / T 50280,定义如下: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
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联系城市内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
作用。
A.6 城市主干路
联系城市各主要地区 (住宅区、工业区以及港口、机场和车站等客货运中心等),承担城市主要
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主干路沿线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
A.7 城市次干路
城市各区域内部的主要道路,与城市主干路结合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A.8 城市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主要动力,采用钢轮—钢轨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
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轻轨以及有轨电车。
A.9 内河航道
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


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
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
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
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
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 1 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 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 (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 夜间
0 类 50 40
1 类 55 45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 类
4a 类 70 55
4b 类 70 60
5.2 表 1 中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 (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 70 dB(A)、夜
间 55dB (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
设项目。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