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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点击次数:1453  发布日期:2017-03-15  【打印此页】  【关闭

概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是行业行政法规,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4号)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0819日 实施日期:20081001日 (中央法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10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3241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 L 表示,单位dBA)。

3.3 等效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连续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Leq=101g{1/T∫010dt}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4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 噪声敏感建筑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7 频发噪声 frequent noise

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3.8 偶发噪声 sporadic noise

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

3.9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声级最大值,用Lmax 表示,单位dBA)。

3.10 倍频带声压级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采用符合GB/T3241 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Z707HZ

3.11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 的噪声。

3.12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 的噪声。

3.13 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规定的排放限值。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边界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1.2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和表规定的限值。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房间类型 时段噪声敏感建筑物环境所处功能区类别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 包括学校教师、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5.4 测量时段
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 的等效声级。
5.4.3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 背景噪声测量
5.5.1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 测量结果修正
5.7.1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 进行修正。
5.7.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 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为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6. 测量结果评价
6.1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6.2 最大声级Lmax 直接评价。
7.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