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代号:HJ 618-2011
代替标准:GB6921-86
标准名称:环境空气 PM10和PM2.5 的测定重量法
英文名称:Determination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and PM2.5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08
实施时间:2011-11-01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 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
——增加了PM10和PM2.5 的术语和定义;
——对PM10 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将切割粒径Da50=(10±1)μm改为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1.5 改为σg =(1.5±0.1)μm。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 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 )中的规定;
——增加了PM2.5 采样器性能指标,切割粒径Da50=(2.5±0.2 )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 -2003 )中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年 10 月 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9 月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 mg/m3(以感量0.1mg 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 1.0 mg,采集108m3
空气样品计)。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HJ/T 9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PM10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 的颗粒物。
3.2 PM2.5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颗粒物。
基本信息
标准代号:HJ 618-2011
代替标准:GB6921-86
标准名称:环境空气 PM10和PM2.5 的测定重量法
英文名称:Determination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and PM2.5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08
实施时间:2011-11-01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 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
——增加了PM10和PM2.5 的术语和定义;
——对PM10 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将切割粒径Da50=(10±1)μm改为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1.5 改为σg =(1.5±0.1)μm。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 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 )中的规定;
——增加了PM2.5 采样器性能指标,切割粒径Da50=(2.5±0.2 )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 -2003 )中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年 10 月 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9 月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 mg/m3(以感量0.1mg 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 1.0 mg,采集108m3
空气样品计)。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HJ/T 9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PM10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 的颗粒物。
3.2 PM2.5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颗粒物。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