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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18-2011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点击次数:974  发布日期:2017-03-15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信息

标准代号:HJ 618-2011

代替标准:GB6921-86

标准名称:环境空气  PM10PM2.5  的测定重量法

英文名称:Determination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and PM2.5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08

实施时间:2011-11-01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PM2.5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PM10 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

——增加了PM10PM2.5  的术语和定义;

——PM10 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将切割粒径Da50=10±1μm改为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1.5 改为σg =1.5±0.1μm。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 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 )中的规定;

——增加了PM2.5 采样器性能指标,切割粒径Da50=2.5±0.2 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 2003 )中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10  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11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PM2.5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 mg/m3(以感量0.1mg 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 1.0 mg,采集108m3

空气样品计)。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HJ/T 9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PM10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 的颗粒物。

3.2 PM2.5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颗粒物。

基本信息

标准代号:HJ 618-2011

代替标准:GB6921-86

标准名称:环境空气  PM10PM2.5  的测定重量法

英文名称:Determinationof atmospheric articles PM10and PM2.5in ambient air by gravimetric method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发布时间:2011-09-08

实施时间:2011-11-01

颁布机构:环境保护部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PM2.5  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PM10 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

——增加了PM10PM2.5  的术语和定义;

——PM10 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将切割粒径Da50=10±1μm改为Da50=10±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1.5 改为σg =1.5±0.1μm。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 10 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 )中的规定;

——增加了PM2.5 采样器性能指标,切割粒径Da50=2.5±0.2 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 2003 )中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  10  10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11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10PM2.5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为0.010 mg/m3(以感量0.1mg 分析天平,样品负载量为 1.0 mg,采集108m3

空气样品计)。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HJ/T 9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PM10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 的颗粒物。

3.2 PM2.5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μm 的颗粒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