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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25-2010(2013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点击次数:1427  发布日期:2017-03-15  【打印此页】  【关闭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II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0.1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2

 TVOC(mg/m3

 ≤0.5

 ≤0.6

        注:1、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值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12  民用建筑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当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50

≥50

<100 

≥100

<500  

≥500

<1000  

≥1000

<3000  

≥3000 

 检测点数(个)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每1000m2 不少于3